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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水
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等国家有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办适用于河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
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质
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监造) 、施工、
设备制造 、安全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
设有关单位)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
设有关单位的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