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 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
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
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
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 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 ISO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 设施齐全、 买卖公平、 服务周到、 安全卫生、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