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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章 基本参数
3.1 条文综述
本章节条文共计 34条,无强制性条文。本章节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等的基本参数。
3.2 条文要点说明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
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 1.5万人时,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时,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 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 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 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起确定,工厂、堆
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