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
《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
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以下简称“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
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
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达到“系统可靠、
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
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