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 》检查表 表一
规定 细化要求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整改时间
及责任人
复查情况
一、必须证照齐
全,严禁无证照
或者证照失效
非法生产。
(一)生产煤矿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
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 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
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
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
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
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
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