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05年 12月 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
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建立
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