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能源部 1991-3-18 批准 1991-09-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
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
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包括基建安装人
员 )。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 (局 )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