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4 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 2009年 2月 2日国土资源部第 4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
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
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
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
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