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 1996] 27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
于容量小于 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