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 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
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
道办理。
2、政府设立 (或授权 )、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