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金属与石材幕墙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2 石材
3.2.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 0.8 %;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 8.0Mpa;
3.2.4 为满足等强度计算的要求,火烧石板的厚度比抛光石板厚 3mm。
3.3 金属材料
3.3.1 幕墙用的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
3.3.4. 钢结构幕墙高度超过 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3.3.5 钢结构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壁厚不得小于 3.5mm。
3.3.10 幕墙用单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 2.5mm。
铝塑复合板上下两层铝合金板厚度均应为 0.5mm,铝合金板与夹心层剥离强度标准值应大于 7N/m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