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 5 节,由“ 5.1基本要求”、“ 5. 2 安装”、“5. 3 锅炉改造”、“5.4锅炉修理”和
“5.5 竣工资料”组成,本章主要变化为:
新增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资质的规定;
新增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按照部门管理分工的要求, 把锅炉房建筑、 消防方面的标准直接引入, 不再单独设
立锅炉房一章对锅炉房提出详细要求;
新增锅炉安装后整体水压试验时允许的压降值;
增加电站锅炉安装调试验收等要求;
增加并完善了锅炉改造、重大修理的含义以及要求;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5.1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
造的锅炉, 从事其他锅炉的安装、 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 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