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0月 22 日 字体: 大 中 小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
为 ,有效利用政府债务 ,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
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
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
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