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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子版的说明
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 2003)2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防爆电气产品中的“防爆照明灯具”已经不再受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 [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
例》、原国家经委经质 [1984]526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爆电气产品的所有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
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