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2
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2
一、建设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
建设 单位违 法发包
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标但未签订合同 责令改正,处 5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但未进场 责令改正,处 6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未动土 责令改正,处 7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已动土 责令改正,处 80万元罚款
地基处理完成二分之一 责令改正,处 80万元罚款
地基完成但基础未开 责令改正,处 9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无施工资质 责令改正,处 100万元罚款
2
建设 单位肢 解发包
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