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 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 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
的金融支持, 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
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 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起草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
管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一)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股份公司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与支持。去年 12月
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 “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 扩大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经
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
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