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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中发[ 201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
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建 [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
排资金(以下简称 “中央补助资金 ”)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
容改造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
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以提
高综合能效和安全性能,增加发电能力,推进流域梯级优化
调度为目的,在不增加原有机组台数的基础上对老旧农村水
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更新改造(以下简称 “增效
扩容改造 ”)。
第三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行地方负责制,由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
水利部负责指导协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