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深化设
计改革 ,鼓励竞争 ,促进技术进步 ,提高设计的质量 ,水平和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局令第 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
部令第 82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 (民用建筑 ,工业建筑 ,构筑物及其装饰装
修等 )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