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 、“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
第二条
□ 工程查验
第三条
(一 )
第四条 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
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 (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 )。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
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第五条 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
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 (工务局或
建设局 )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
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第六条 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
妥展期后再行呈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