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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 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 农民自建住宅等
工程不适用本 细则。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
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 验收与备
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
督项目的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
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 设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