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
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 设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使文
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
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宁波市文明 单位是指坚
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
“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精神文明建 设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显著,经自我申
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文明委考
核、公示、审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是宁波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 设
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作
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