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
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
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
下三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