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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
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
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从事水利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 东省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 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