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
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
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
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