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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
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阜阳国祯大厦”亮化系统工程招标文件, 并经过现场踏勘, 澄清
疑问,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 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 同意接受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方发包的
“阜阳国祯大厦”亮化系统工程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工程最终报价人民币 元。工期为
30日历天。项目经理为:王晓萍(身份证号码: 341222198704199201)。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 并理解贵方不一定
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对定标结果也没有解释的义务。 如由我方中标, 将严格按贵方发出的
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根据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样本与贵方签订合同, 履行规定的一切责
任和义务。
本投标书自投标截止日起 30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