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