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 2005 年 10 月 11 日)
为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 [2004]45
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建设厅、 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分行 《关于企业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1、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
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2、对象:建设单位(甲方)、施工企业(乙方)。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甲、 乙双方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各 2.5% 缴纳到市人事劳
动保障局专户。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