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 规范售电公司
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
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
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
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
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
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
源监管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