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本市供水
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
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规定:引水管渠
保护范围 (以下简称保护范围 )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
10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 8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控
制范围 (以下简称控制范围 )为保护范围两侧各 4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以下简称保
护和控制范围 )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包括实施与引
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建设地铁和进行深层基础
施工等。
第四条 上海市给水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给水处 )负责保护和
控制范围内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在保护范围内,凡需要进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