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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
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
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律师执业等审
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
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 律师执业审核。
二、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 10月 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2 号,
2008年 7月 18日)第十条。
三、审批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