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4 年 12月 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4号公布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
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以下简
称“责任区” )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 (县 )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
事项。
本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
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和街镇管理职责 )
区(县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