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 10月 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3 日公布 自 1997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建
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
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
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
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
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