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
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与支承金属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
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建设,以及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
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
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
域内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区、县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