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
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
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 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
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
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
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
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
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