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999 年 11月 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
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
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
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
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