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1999年
11 月 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 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
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