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 [2002]67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 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 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