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6 年修正本)
(1996 年 12月 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8 月 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
市排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3 年 10月 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6
年 6月 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排
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
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