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促进投资项目有
序运作,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
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及《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计稽察 [1999]1496 号),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市重大项目稽察特
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 )依法对有关政府投资或
者国债资金等项目建设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包
括:
(一)使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 ;
(二)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委托稽察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