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 DBJ08-70-98)
(1995 年 11月 2 日)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技术要求,明确拆除施工中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程适用本市拆除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
对长期受到有毒有害的介质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尚需按有关规定,消除其危害后,按本
规程进行拆除。
1.0.3 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等级规程承接工程作
业,严格杜绝越级承包施工和转包工程。拆除作业必须严格贯彻安全、文明、经济的指导原则,做打工期
短、扰民少。
1.0.4 拆除工程以及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爆破器材、登高设施及其安装、保养除应符
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从事拆除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