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2012年)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管理暂行办法》 (建科 [2008]80 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
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 对建筑能耗水
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本
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为 2万平方米以上的 ,下同 );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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