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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物价稳定的通知 ,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政一﹝ 1994﹞40号
【发文日期】 1994-03-03
【实施时间】 1994-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 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
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物价局沪价工[ 94]第8号《关于实施税制改革中
有关商品价格问题的通知》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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