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 根据《上海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 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 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
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
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
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 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
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