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的管理, 增加企业经营性收入, 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
增值,同时为承租方创造优质、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方便小区业户生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物
业管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物业, 指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 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所。含门面、库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等。
本办法所称商业物业管理, 指上海开发区按照专业化管理模式, 对各类经营性房屋、 场地及
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招租、承租、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进行维护、修
缮、整治等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上海开发区归口对新城小区商业物业实施管理工作。 日常具体事务由中心所属的物
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