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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 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 保
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
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
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
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
理人:
(一)客船;
(二) 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 60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
道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