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管理规定》( 2001 年 1 月 23 日建设部第 84 号令)
2.条件:
(1)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 2 人,建筑、
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3)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 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6)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3.审批程序:
(1)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