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颁布日期: 文号: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
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变更资质证书内容、
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
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
作,各设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