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 2007〕115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账户设立、 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