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2006年 1月 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
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
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
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
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