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 2002〕123号,2002年 11月 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
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
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
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
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
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
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